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发〔2005〕5号、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党派人士工作,经商中组部、人事部,现就“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必要性
1、“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发〔2005〕5号、中发〔2006〕5号文件阐述了新世纪新阶段无党派人士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无党派人士的内涵和职能,肯定了无党派人士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有必要对“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使用进行规范。
2、“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是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的需要。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地位、作用和身份明显不同于“群众”。但在实际工作中,“无党派人士”作为一类政治面貌,还存在认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的状况,这种状况影响到无党派人士工作的开展,影响到无党派人士作用的发挥,亟需加以规范。
3、“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来看,“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扩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社会影响。二是从统战部门开展工作来看,有利于对无党派人士队伍实施动态管理,有利于无党派人士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三是从无党派人士自身来看,可以增强政治上的归属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利于调动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二、“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范围
4、无党派人士的内涵。依据中发〔2005〕5号文件精神,无党派人士“是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5、“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范围。一是已经作过各类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的无党派人士。主要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中的无党派人士,担任县级(相当于县级的区)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无党派人士,担任县级以上司法部门领导职务的无党派人士,在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无党派人士。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少数民族、宗教、港澳台侨代表和委员不包括其中。二是各级统战部门联系和培养的无党派人士。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推荐并列入各级统战部门无党派人士名单和人物库内的无党派人士。
三、“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要求和程序
6、“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要求。根据中发〔2005〕5号文件关于“发挥统战部门在无党派人士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的要求,各级统战部门要主抓“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规范使用工作,并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党委统战部门,也要承担并做好本单位“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有关规范使用工作。
7、“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程序。第一,统战部门以适当方式通知本人,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第二,统战部通报所在单位组织和人事部门。第三,报上一级统战部门备案。
8、“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的变更。无党派人士申请加入其他政党,应事先征求本地或本单位统战部门同意,必要时还要征求上级统战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无党派人士,统战部门应及时加以调整。